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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但若是另以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則從其約定。

可知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公務員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