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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歸屬問題

雇用人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若是另以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則從其約定。

可知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是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