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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教師以言語羞辱嘲笑學生,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第4目規定,得記大過;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3目規定,得記過。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同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得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