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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在教室、走廊、校門口等場所,教師以言語羞辱嘲笑學生,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教師以暴力方式侮辱學生,如朝學生臉部吐口水、強拉學生之手並手指辱罵等,則可能構成暴力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