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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教師體罰學生,對於其可能造成發生犯罪結果的危險,應負防止發生的義務,如果怠於防止,導致發生犯罪結果,應負刑事責任。在逾越合理必要懲戒範圍,教師罰學生長時間跑操場後,未注意該學生身體狀況,結果該學生因跑步過久而暈倒受傷時,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依同法第284條規定,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如不幸造成該學生死亡時,依同法第276條規定,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
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學生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