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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逾越合理必要懲戒範圍,教師打學生耳光,造成學生臉部有擦傷、碰傷、紅腫、流血等傷害,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構成普通傷害罪。如不幸造成學生死亡或重傷,依同條第2項規定,則構成傷害致人於死罪或重傷罪。且依同法第287條但書規定,為非告訴乃論。
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學生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