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為了防治校園性騷擾事件發生,增進調查效率及確保學生權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2項明定任何人得知校園性騷擾案件,都可以循管道向學校進行檢舉。所以當第三人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並具名向學校進行檢舉後,依照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該在二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非是不受理該案件,否則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學校都應該在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而且除非案件複雜,不然學校應該在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另為保障檢舉人權益,學校應當保密檢舉人身分相關資料,要是洩漏出去的話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可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