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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

依據民法第1080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也就是所謂的「兩願終止」收養,除了有雙方有終止收養的合意外,還必須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的話,應向法院聲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