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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2項各款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並且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或是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者,應准其自願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