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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申請退休。
而如果所任職的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此外,如果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話,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年滿六十歲的限制可以降低為五十五歲,不過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