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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如果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可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