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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6條規定,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同法第27條第1項各款則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等程序進行。
並且依照同條第4項的規定,執行調查的人員在執行該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出示的話,受調查者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