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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仲裁也是一種可採取的糾紛解決方式,參照仲裁法第1條規定,如果病患及醫療方認為未來可能有構成醫療糾紛的可能,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依據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仲裁日期,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的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判斷成立後,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