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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罹患職業疾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可檢具「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前段規定,最多可自勞工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病補償費。又按同條例第36條規定,前一年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後一年則減為半數,前後最多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