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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經健保署特約醫院醫師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標準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向勞保局請求「失能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