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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犯罪行為

社群網站犯罪

有些不肖份子會冒充成快遞業者或金融業人員,透過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媒介大量發送訊息給不特定人,以提供優惠或是確認交易細節等文字吸引收到訊息的人點選文中的超連結,並趁機在被害人電腦或智慧型手機中安裝病毒或木馬程式,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後,再以其他方式誘騙被害人匯款,或是以被害人名義進行小額交易。

不肖份子透過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媒介大量發送夾帶惡意程式的訊息給不特定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60條第1項規定的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行為。關於非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進行詐騙的行為,也可能分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該法第41條第1、2項等規定處斷。

除此之外,不肖份子基於不法獲取被害人財產的故意,利用詐術使被害人誤認而陷於錯誤,進而聽從他們的指示交付金錢或匯款,已經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的詐欺取財行為。由於不肖分子透過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媒介大量發送訊息實施詐騙的行為,往往造成多數民眾受騙,侵害社會的程度及影響層面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依據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