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授權或同意,利用在電腦植入木馬程式等方式侵入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進而取得、變更、刪除公司團體保有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