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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記載的個人資料申請網路帳號,並以他人名義發表言論,可能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
另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及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言論內容涉及攻擊性字眼,對被攻擊的第三人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