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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電子郵件,是透過設定帳號、密碼的方式保護其內容,輸入的帳號、密碼是否正確,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是以具象的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使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記載的個人資料申請電子信箱,並窺視其電子郵件的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的秘密,但仍與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而是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58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