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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食品添加物的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事項。但是食品業者標示不完整,可依據同法第47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於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若屆期仍沒有遵行,則沒入銷毀該食品添加物。

因標示不全導致消費者吃到本身不能食用的成分,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