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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

飼養寵物問題

為尊重動物生命權利,減少流浪動物產生,落實動物保護政策,加強飼主對狂犬病防治之觀念,動物衛生檢驗所推動寵物登記方案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違反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動物之家於收容之初會先做晶片掃描之動作,如果有掃描到晶片號碼即可上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查詢到其飼主基本資料,進而即以電話通知其領回。然當無法以電話即時聯繫時,則會以掛號信函方式通知飼主,並將該動物之點交資料及照片公告,以期望飼主能儘速將走失之動物領回。若接獲通知但逾期不領回者,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登門查訪;如查證確有棄養行為,即開單告發,飼主即使搬家,所方也會請求民政系統協尋。

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相關情形的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