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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提供者和施用者都知道是毒品,但提供者免費請施用者吸食,在法律上的用語稱為「轉讓」。因為毒品本身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或轉讓的重量,而有不同程度的處罰規定。

此外,若是成年人免費提供未成年人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又如果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而對之免費提供未施用毒品,依同條第2項規定,也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