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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二十歲之人。為了保護並且預防二十歲以下青少年購買菸品,依據同法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包括大賣場、便利商店及檳榔攤等商店,販售菸品應該注意購買者的年齡。 商店販售菸品時,應詢問年齡,並且請購買者出示證件,以確保購買者是否成年。
商店若未遵循上述規定,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大賣場與便利商店以外,檳榔攤也屬於商店範圍內,所以檳榔攤的老闆們應該注意不要賣菸給青少年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