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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

網路援交

不法人士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管道,釋出徵求援交的訊息,並要求外出會面,等受害者赴約後,再推辭不願做性交易,當受害者準備離開時,便會出現幾個身材壯碩的同夥阻擋受害者,受害者最後只好花錢了事。

這種以人多示眾逼迫他人交錢的行為,依據刑法第328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8條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脅迫方式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使其交付財物者,成立結夥強盜罪,各行為人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