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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租屋糾紛

租約中未訂有租屋期限,在法律上稱為「不定期租賃」,原則上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房東或房客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來結束雙方的租賃關係。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如果房東或房客想要「提前解約」時,應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提前通知對方。以一般租屋習慣是一個月算一次租金為例,想要解約的一方,至少要在租約終止日起算一個月前完成通知。

此外,土地法第100條各款另設有特別規定,除非「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者「房客」有違法轉租、租欠租金、違反法令或租約、損壞租屋且不賠償等情形外,否則房東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而收回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