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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糾紛

公寓大廈糾紛

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先予以制止,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