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屋頂,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屋頂的構造是不能約定為專用部分。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依照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共有的建築物。而各共有人按照同法第818條規定,對於共有物有使用收益權。並且依照同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進行管理。 地下室如果是公寓大廈附屬的公共設施,則為公寓大廈各住戶共同使用,但仍可透過契約進行管理,或以分管方式劃定範圍使用。另地下室如果具有構造及使用的獨立性,則可單獨買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