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屋面積通常區分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三個部分的面積,如果發現與權狀內建物登記面積不符,有不足的現象時,可以依照民法第359條本文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屬同法第360條規定所稱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的情形,則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如果坪數不足的原因是測量錯誤的話,那就由測量人員負責。另外,實際坪數如果大於登記面積的話,也是以增加價金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