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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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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藥事法第4條規定,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依照同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的話,依照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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