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險人投保期間轉行,且轉換至較投保時危險之工作者,因為增加其發生疾病的機率,如已達到保險法第59條第2項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應先通知保險公司。 至於保險公司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但是保險公司如果知道被保險人換較危險之工作後,卻繼續收受保險費時,該契約仍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