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時間持續工作容易使員工疲勞,增加工作事故發生的機率,為維護勞工安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至於假日方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等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都應該休假。 如果雇主未按規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或假日,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