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與代標公司簽訂委託標購法院拍賣不動產契約書,約定民眾給付報酬,由代標公司提供(一)法院公告資訊與標的不動產相關資料之提供與說明;(二)標購各項階段業務之執行;(三)協助法院拍賣現場投標作業;(四)協助繳交尾款和貸款以及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五)協助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並於完成產權登記後完成交屋等服務內容。 法拍屋如是代標公司搜尋法院拍賣資料後介紹予民眾,而經民眾決定投標的,該委託標購契約,依民法第565條規定,代標公司為民眾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民眾給付報酬,民眾與代標公司間成立居間關係。依同法第567條規定,代標公司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當事人外,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的能力,並有調查義務。民眾購買法拍屋,發現房屋嚴重漏水,如能證明是代標公司未善盡調查義務所致,得依同法第227條規定,向代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法拍屋如為民眾自行蒐尋決定的,該委託標購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民眾委託代標公司處理標購法拍屋事務,代標公司允為處理,民眾與代標公司間成立委任關係。代標公司受有報酬,依同法第535條規定,就委任事務的處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民眾購買法拍屋,發現房屋嚴重漏水,如能證明是代標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處理事務有過失所致,得依同法第 544 條規定,向代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