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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依照藥事法第6條各款規定,所謂藥品指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或是用以配製上列所列之藥品。

依照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並且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款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包含有地址,所以目前禁止在網路販賣國內合法藥品,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