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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1-11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1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10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8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第 100 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