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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 112-06-0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7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