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院令:修正「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公(發)布日期: |
112-04-27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 1120200750 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000496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
第 58 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 一、司法院副秘書長。 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五、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機關之代表一人。 七、法律及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之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
附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