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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1-1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