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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1-1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2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