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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1-05-04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7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