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令:修正「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期: |
110-12-30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 11000349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2、15~18、2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第 11 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第 12 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第 15 條 大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整理、分析聲請人及其他參加法庭活動者之主張。 三、協助憲法訴訟文書、裁判書之校閱。 四、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關於書記官於執行職務時迴避之規定,於大法官助理準用之。
第 17 條 書記廳應製作並提供助理業務手冊,供大法官助理參考使用,並應適時更新。
第 18 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屬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 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見。 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
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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