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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事項登錄及回覆作業原則」,並修正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事項登錄及回復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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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13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