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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9-2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93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第 58 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涉及原住民者,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