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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10/07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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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令:修正「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期: 115-08-2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500213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2、13、27 條條文 第 3 條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運動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 第 10 條 第二科掌理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部及其所屬機關暨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彙報事項。 第 12 條 第四科掌理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漁業署及所屬、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除外)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 13 條 第五科掌理教育部、運動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除外)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第 27 條 本處視需要召開處務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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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