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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500171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規程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審計長襄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審計官權責如下:
一、審計稽察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擬訂及審議。
二、審計稽察程序、方法、技術及學術性文件之研究審議。
三、重要審計稽察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四、出席審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審計法規疑義之解析研處。
三、審計業務之專案研究、諮詢及建議。
四、重要案件之研議與會核,及審計實錄之彙編。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下列廳、處、室:
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
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
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
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
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
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
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九、秘書室。
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統計室。
十四、政風室。
第 7 條
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普通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與查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三、總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總會計制度、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8 條
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經費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國防重要施政之審計。
三、審核機密經費作業相關規定之擬訂。
四、特別決算之審核,與總決算(外交國防僑務機密部分)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9 條
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特種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非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財物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政府採購之隨時稽察。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四、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數位建設與治理、政府資通安全及科技安全之審計。
三、數位服務、新興數位及科技發展之審計。
四、數據分析及數位技術創新之應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覆審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4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
二、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
三、政府審計資料平臺及數位審計雲之規劃、管理及維運。
四、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網路、視訊會議、個人電腦、週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審計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及政府審計年報籌編。
二、審計會議、部務會報及業務擴大檢討會報等重要議事籌辦。
三、監察院與本部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及管考。
四、新聞聯繫及資訊發布事務之執行。
五、重要文件、機要文件、覆核文稿及文書稽催之處理。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9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20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21 條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22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