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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周邊公共設施改善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周邊公共設施改善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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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05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