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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各地方檢察署遴聘修復促進者及督導實施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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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4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