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16 00:37
:::

加入資料夾:

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2-0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110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5-1 條條文 第 15-1 條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 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