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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全規定各1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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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28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