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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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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28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