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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3-08-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保二字第 11308003251號令修正發布第 40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5-1 條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第 4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